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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剑英
(1897---1986)

 

原名叶宜伟,字沧白。广东省梅县人。—九—七年入云南讲武堂。参与筹建黄埔军校,任教授部副主任。一九二六年任国民革命军新编第二师师长,后任四军参谋长。一九二七年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参加领导广州起义。一九二八年赴莫斯科学习。—九三O年回国,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兼总参谋部部长和红军学校校长、瑞金卫戊司令员,红一方面军参谋长,福建军区司令员,军委四局局长,红军前敌总指挥部参谋长,红—方面军和军委参谋长。参加了长征。抗日战争时期,任八路军参谋长,后在南京、汉口、长沙、桂林、重庆等地做统——战线工作。一九四一年任中央军委参谋长。解放战争时期,任北平“军事调处执行部”中共代表,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总参谋长,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书记,中国人民解放军参谋长,北平市市长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,华南分局第一书记,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兼广州市市长,广东军区司令员,中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,中南军区代司令员,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,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力量监察部部长,训练总监部代部长,军事科学院院长,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兼秘书长,国防部部长。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。是第一、二、三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,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,第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,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,第八届中央书记处书记、中央政治局委员,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,第十、十一、届中共中央副主席,第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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